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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赤峰市蒙原化工有限公司与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市蒙原化工有限公司,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55号申请人赤峰市蒙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久林,赤峰市蒙原化工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谢明高,董事长。申请人赤峰市蒙原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机械设备和车辆予以冻结、查封。保全金额为150万元。担保人黄云龙以其名下的楼房二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市蒙原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机械设备和车辆予以冻结、查封。二、对担保人黄云龙名下的房产二处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银行存款、机械设备和车辆、房产冻结、查封期限分别为一、二、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