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陆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莲刑初字第0018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XX,男。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XX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陆XX窜上一辆北行的519路公交车,车辆行至华清园小区站时,陆XX趁被害人刘XX不备,从其上衣左侧衣袋内盗出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45元和身份证一张,后被当场抓获。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XX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陆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唯被告人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限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邓永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