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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何海军、伊川县宇光新能源照明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鑫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涧法执字第177号何海军、伊川县宇光新能源照明开发有限公司:何海军、伊川县宇光新能源照明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鑫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涧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鑫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368.4万元。(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及利息589万元。(3)负担受理费21088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5400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