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左某某,男,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兰卫昌,陕西田园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赵立新,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应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