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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左某某,男,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兰卫昌,陕西田园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赵立新,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应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