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春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祥明,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法定代表人龙立新,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永中法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即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永中法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即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由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祁阳县人民法院,由祁阳县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伍绍儒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