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伊继正与李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继正,李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355号原告:伊继正,男,195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吴凯,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负责人:庄乾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会国,男,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该公司宿舍。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继正诉被告李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伊继正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继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继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伊继正承担。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巩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