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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诉水城燊达煤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水城燊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广磊。被执行人水城燊达煤矿。执行董事唐俊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诉水城燊达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水城燊达煤矿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