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诉水城燊达煤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水城燊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广磊。被执行人水城燊达煤矿。执行董事唐俊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诉水城燊达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水城燊达煤矿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