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卫滨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黄艳菊申请执行任雷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菊,任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卫滨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黄艳菊,女,汉族,1961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任雷,男,汉族,1960年9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卫滨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任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雷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