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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国奇与洪胜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奇,洪胜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吴国奇,男,汉族,59岁。委托代理人刘亚琳,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洪胜琴,女,汉族,46岁。(缺席)原告吴国奇诉被告洪胜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国奇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洪胜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胜琴以给原告侄子介绍对象为名向原告索要现金20000元。后又向原告索要一部“苹果牌5S土豪金版”手机。被告在2014年5月27日向原告出具20000元和苹果5S土豪金版欠条一份,欠条上面有归还欠款的时间和归还手机的时间,但被告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000元和苹果5S手机一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洪胜琴自动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洪胜琴以给原告侄子介绍对象为名向原告索要现金20000元。后又向原告索要一部“苹果牌5S土豪金版”手机。被告在2014年5月2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今欠到吴国奇现金贰万元,20000元,苹果手机壹部(苹果5S土豪金版,手机从2014.5.27号至20天归还,吴国奇现金贰万元从2014.5.27至2014.8.27日归还吴国奇)。洪胜琴。身份证号:41022219690405542.欠��人:洪胜琴。时间:2014.5.27”。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诉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为凭。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吴国奇要求被告洪胜琴偿还现金20000元和苹果5S土豪金版手机一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洪胜琴偿还原告吴国奇欠款20000元和“苹果5S”土豪金版手机一部。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开封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金友人民陪审员  郭 欣人民陪审员  韩春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慧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