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玥��王驰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18号原告何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阳贻峰,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唐耿东,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2013年5月20日双方协议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到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约定:“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自正式离婚之日起,由男方每月十号支付给王某乙生活费人民币4000元,今后每年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CPI指数进行相应调整,直到女儿王某乙十八周岁”;“男方按月于每月十号前支付生活费6000元给女方,此生活费支付时间最长不超过正式离婚之后5年”;“如果男方未能在每月十号准时支付抚养费和生活费,男方每日将按照延付总额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如延期支付一笔应付金额超过15日的,则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提前一次性支付所有未付的金额”。被告在2014年11月10号未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按期向原告支付生活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但是被告却以各种无理的理由拖延支付应付款项。至今,被告已经延期支付2014年11月10日的生活费超过15日。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生活费258000元(43月×6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10800元(每日按照延迟付款金额1%的标准,暂计90日的违约金),直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请求依法��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被告的答辩请求及理由要点:1、原告利用年幼的女儿作为武器,百般刁难被告对女儿的正常探视,是引起纠纷的全部原因。因此原告对被告的诉求,毫无道理而言,理应全部予以驳回。2、被告已经支付原告款项高达424万余元,而且全系被告的婚前财产,足以履行协议约定,完全没有违约。本院经审理查明:1、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13年5月20日在福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有约定:“男方按月于每月十号前支付生活费6000元给女方,此生活费支付时间最长不超过正式离婚之后5年”;“如果男方未能在每月十号准时支付抚养费和生活费,男方每日将按照延付总额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如延期支付一笔应付金额超过15日的,则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提前一次性支付所有未付的金���”;“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男方自正式离婚之日起五年之内分次支付给女方现金人民币总额100万元作为额外补偿。”原告称因被告自2014年11月开始未支付生活费,违反了上述约定条款,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生活费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于每月10日之前支付生活费6000元,此生活费支付时间最长不超过正式离婚之后5年,并不是5年内每月都需支付生活费,被告可以自行决定何时停止支付生活费。被告之所以在每月额外支付原告6000元,是因为考虑到离婚后原告要照顾小孩,没有工作,因此对原告予以适当地照顾,现原告已经有了工作,且被告亦根据离婚协议提前于2014年6月向原告支付了100万元补偿款,即使被告每月不再向原告支付6000元的生活费,原告的生活亦可以得到保障,因此被告停止向原告支付生活费,被告并未违约。另外,被��还称其自2014年11月开始停止支付生活费的最重要原因,是因为原告妨碍被告探视女儿。2、庭审后,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承诺书,自愿承诺:1、被告自2013年5月20日正式离婚之日起,每月10号支付原告生活费6000元,直至2018年5月20日止;2、被告于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42000元,补足此前7个月的生活费;3、从2015年6月起,如果被告未在每月10号准时足额支付原告生活费,每延迟一日,被告愿意承担延付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直至支付完毕。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原告主张的生活费问题,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按月于每月十号前支付生活费6000元给女方,此生活费支付时间最长不超过正式离婚之后5年。”该条款并未明确生活费最短支付期限,被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中止支付,因此被告自2014年11月起停止支付生活费并未违反双方的约定,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支付生活费258000元以及违约金10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承诺书,是被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该份承诺书,本院确认被告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的生活费42000元,并于2015年6月起于每月10日向原告支付生活费6000元至2018年5月20日止,如被告未在每月10日准时足额支付生活费,应以延付金额为基数,每日向原告支付1%的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甲应在2015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何某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的生活费42000元;二、被告王某甲应于2015年6月起于每月10日向被告何某支付生活费6000元至2018年5月20日止,如被告王某甲未在每月10日准时足额支付生活费,应以延付金额为基数,每日向原告何某支付1%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44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珊珊(代)第5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