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丁杏芬与崔丽、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丽,丁杏芬,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杏芬。委托代理人蒋玉君,宜兴市洋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周军。上诉人崔丽因与被上诉人丁杏芬、原审被告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开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丁杏芬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玉君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崔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崔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华明审判员 孙 宏审判员 杜伟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