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白满囤绑架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满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298号罪犯白满囤,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3)岱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绑架罪,判处白满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其他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51335元。本院于二OO三年七月一日作出(2003)泰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7月28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二OO���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于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于二O一三年二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并积极履行罚金性刑罚,确认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白满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现有考核���89.7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满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二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3年2月13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张明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