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任文贞与丁金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贞,丁金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任文贞,女,汉族。被告:丁金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任文贞诉被告丁金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文贞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文贞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文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任文贞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维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喻斌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