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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知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山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271号原告: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红艳,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鸣,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法定代表人:逄*,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世民,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5元,减半收取3207.50元,由原告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李 莉代理审判员  丁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