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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栗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栗某,汉族.被告杨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栗某承担。审判员  耿兰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佩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