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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某甲、廖某某与彭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027号原告廖某某,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彭某甲,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彭某甲之母),女,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彭某乙,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彭某甲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彭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廖某某、彭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廖某某、彭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