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成德与郑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德,郑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张成德,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锦民,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德与被告郑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张成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剑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洁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