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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军荣与刘昭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荣,刘昭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李军荣。被告刘昭太。原告李军荣与被告刘昭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直接向被告刘昭太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将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于2015年1月14日对被告刘昭太进行了公告送达。2015年4月17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彩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XX吉、人民陪审员薛延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昭太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军荣诉称,2013年1月24日,被告刘昭太向其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每月2000元。后被告并未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无果,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昭太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被告刘昭太向原告李军荣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军荣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息每月贰仟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1张及其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军荣与被告刘昭太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刘昭太支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昭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军荣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昭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刘彩霞代理审判员  XX吉人民陪审员  薛延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逢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