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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伟与丁陆异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丁陆异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549号原告陈伟。被告丁陆异睿,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被告丁陆异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始终未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应当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婉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