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伟与丁陆异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丁陆异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549号原告陈伟。被告丁陆异睿,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被告丁陆异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始终未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应当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婉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