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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戚太成与常桂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太成,常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戚太成,男。被执行人常桂兰,女。戚太成与常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常桂兰银行存款及收入7955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常桂兰自2011年11月18日起以7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