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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潘琳诉辛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琳,辛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530号原告潘琳,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李雅清,女,系原告潘琳母亲。被告辛立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琳诉被告辛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其他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翠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