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民受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万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受初字第22号起诉人万洪伟。委托代理人乐太国。起诉人万洪伟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起诉被告司永新、曹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两被告支付欠款本息1843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万洪伟在起诉状列举了两个被告,诉讼请求没有具体表明要求两个被告间如何承担责任,是连带承担?共同承担?还是分别承担?也未表明要求两被告承担责任分别是依据什么理由,法院无法知悉起诉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进行相应的审理。同时,被告在接到此起诉状后必将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因为他们也将不清楚起诉人到底要求两被告间怎么样承担责任。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原告可补正后重新起诉,原告在补正起诉状时,本院建议原告应阐明要求两被告各自承担责任的理由或法律依据,以向本院明确原告的请求权基础。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起诉人万洪伟对被告司永新、曹金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