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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行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余成江与福安市环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成江,福安市环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720号申请执行人余成江,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福安市环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安市。余成江与福安市环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代理审判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