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六特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卢庭珍 蔡昕芬、杨近波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庭珍,蔡昕芬,杨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卢庭珍,女,1939年5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交通路阳光学校对面,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3905214720。被执行人蔡昕芬,女,1960年12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小寨村懒板凳5组43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012152845。被执行人杨近波,男,1957年3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平寨镇杨丰村杨家坡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5703012712。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卢庭珍申请执行蔡昕芬、杨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执行了4.78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在我辖区内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我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持原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开友审 判 员 吕永全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