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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与马国洪没收财产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22号被执行人:马国洪,男,户籍地: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6730。马国洪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中法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一项:被告人马国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国洪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未能执结本案,且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中法执字第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谭 荣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朝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