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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37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叶芬,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王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