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37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叶芬,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王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