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柏爱云与郑应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爱云,郑应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柏爱云,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施刚,章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郑应伟,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爱国,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爱云与被告郑应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爱云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爱云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爱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柏爱云负担。审 判 长 李 舰人民陪审员 赵京花人民陪审员 彭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闵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