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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柏爱云与郑应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爱云,郑应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柏爱云,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施刚,章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郑应伟,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爱国,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爱云与被告郑应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爱云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爱云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爱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柏爱云负担。审 判 长  李 舰人民陪审员  赵京花人民陪审员  彭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闵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