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石洪光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洪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503号罪犯石洪光。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00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洪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常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7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石洪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石洪光减去余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石洪光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洪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石洪光,在2015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4分。2014年1月、2014年10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石洪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洪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一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