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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知民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12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杨思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杨思勇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知民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邵如榜、朱宇文,均系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村“大连盛围”(裕隆路百宴楼2、3、4楼)。法定代表人:杨思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思勇,男,198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秀琴,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中山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的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杨思勇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凤迎审 判 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马燕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建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