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韩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韩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1171号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代码:67199334-9)。法定代表人:巩志永,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被告:韩松,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莹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