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瓯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与孙高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513号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西山西路卧云南苑**幢*楼东首。法定代表人:吴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丽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高湖。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高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37元,减半收取3019元,由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立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