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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耿磊与李运娜借款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磊,李运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0110号申请人耿磊。被申请人李运娜。申请人耿磊以被申请人李运娜未偿还借款为由,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运娜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耿磊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耿磊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运娜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耿磊所有的位于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耿集大蒜市场街北段东侧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保全费102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新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