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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02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管某某,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古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