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君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300号罪犯田君。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吉中刑二终字第6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6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改造。刑期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29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11月至2015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15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田君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11月至2015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15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审理期间,罪犯田君缴纳原判罚金10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君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