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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景超申请颜毓鸿、颜巍诉讼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景超,颜毓鸿,颜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李景超,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陕西省礼泉县人,军队退休干部,被申请人颜毓鸿,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颜巍,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景超申请对被申请人颜毓鸿、颜巍名下银行帐款11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相应财产保证。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景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颜毓鸿、颜巍名下银行账号中的存款11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一经发出,立即执行。申请人在裁定发出30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该裁定。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瑞荣审 判 员 :李文忠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