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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商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商初字第00134号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72号402室。法定代表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小健,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云娟,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郭集。法定代表人李志森,该公司董事。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