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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执行字第1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振威等人与被执行人陈洪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威,陈振铭,李宝辉,李俊思,罗长永,罗健玲,陈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行字第1369-1号申请执行人陈振威,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陈振铭,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宝辉,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李俊思,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罗长永,男,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罗健玲,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陈洪波,男,193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陈振威、陈振铭、李宝辉、李俊思、罗长永、罗健玲与被执行人陈洪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终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洪波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振威、陈振铭、李宝辉、李俊思、罗长永、罗健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洪波给付申请执行人拆迁安置房差额款人民币182179.21元及迟延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洪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洪波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经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银行、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和被执行人所居住的社区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所居住的台江区彬德园新村*座*室虽经法院判决归被执行人所有。但因该房属拆迁安置房,目前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本院已于2015年4月28日通过拆迁实施单位对该房进行了查封、冻结。上述房屋现由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回执、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回执、被执行人提供的报告及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洪波所有的福州市台江区彬德园新村*座*单元房现由其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其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终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