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宇与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宇,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郑宇。被告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路房陵巷*号。法定代表人王峰,男,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雷飞。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高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郑宇不服被告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郑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郑宇负担25元。审 判 长 刘绪喆审 判 员 王爱武人民陪审员 彭秀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金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