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二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云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程修道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云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程修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090号原告:阜阳市云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东区一道河中路85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福,经理。原告:程修道,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政、邓扬龙,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濉溪路北一环278号财富广场B栋东楼19楼。负责人:李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士春,该公司员工。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云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程修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经院领导批准全额退回。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