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042号原告石某某,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仲辉,西安市新城区农村工作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继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