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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金德英与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英,张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金德英。被告张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英与被告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3.5元,由原告金德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子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