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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江雪君诉刘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雪君,刘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江雪君,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国兵,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雪君诉被告刘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雪君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雪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江雪君负担。审 判 员  谢寅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