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旌阳区新中镇人民政府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新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周万领。被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新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新中镇场镇。法定代表人:徐竹萌。本院受理的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市旌阳区新中镇人民政府仲裁裁决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你院管辖区内,为有利于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市旌阳区新中镇人民政府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2014)德仲字第413号仲裁裁决书],由旌阳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审 判 长 程鹏代理审判员 邵敏代理审判员 杜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