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汲某甲、汲某乙等与汲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汲某甲,汲某乙,汲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汲某甲。申请执行人汲某乙。被执行人汲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汲某甲、汲某乙与被执行人汲某丙为继承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丛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道方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若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