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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467号原告王某某,女,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委托代理人孔某乙,男,199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原告(系原告儿子)。被告孔某甲,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和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