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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欣与天津市冠美怡合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欣,天津市冠美怡合家具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379-1号申请执行人刘欣。被执行人天津市冠美怡合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70号B-415室。法定代表人朱洋。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保劳人仲裁字(2013)508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被执行人履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240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保劳人仲裁字(2013)50813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立强审 判 员  王士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锡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