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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与张金钟、王红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2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346号。法定代表人:鹿云,行长。委托代理人:贾志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职工。被告:张金钟,居民。被告:王红娟,居民。被告:齐磊,居民。被告:李红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诉被告张金钟、王红娟、齐磊、李红义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80元,诉讼保全费38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靳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