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蓬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志明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蓬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马志明,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查,王延亭,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蓬莱市刘家沟镇海头村55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马志明之夫,于2009年11月27日在养马岛中心渔港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4月28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王延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延亭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延亭于2009年11月27日在养马岛中心渔港失踪已满4年,虽经申请人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系王延亭之妻,现申请宣告王延亭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延亭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莉敏审 判 员  王 琪代理审判员  李素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力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