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覃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03号原告覃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离婚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唐苏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