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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道德,高勇与王进贤,陈文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道德,高勇,王进贤,杨正华,陈文昕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244号原告高道德,男,生于1937年4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高勇,男,生于1966年11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进贤,女,生于1963年2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杨正华,男,生于1963年8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文昕,女,生于1963年8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道德、高勇与被告王进贤、杨正华、陈文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道德、高勇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道德、高勇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利瑞 关注公众号“”